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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(居)委会怎样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?

发布时间:2020-01-10 08:00:04  阅读:1712+ 来源:自媒体作者:责任编辑NO。蔡彩根0465

  2018年2月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说》(以下简称《行诉解说》)第二十四条榜首款指出:“当事人对乡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根据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实行行政办理责任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,以乡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为被告。”这清晰赋予了乡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村(居)委会”)在实行行政办理责任时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历位置。但是,在实践中,人们对村(居)委会之行政诉讼被告资历的确定问题有时存在一些疑问,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。对此,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作以下剖析。

  一、村(居)委会何故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历

  村(居)委会是乡民、居民自我办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,它们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,并不是由于它们本身归于行政机关,而是由于它们在一些情况下根据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行使了特定的行政办理职权。

  已然村(居)委会是在取得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之后行使行政办理的职权,作出行政行为,那么当事人以为,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提起行政诉讼,当然应以村(居)委会为被告。这是由于,村(居)委会在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下作出的行为,表现了行政机关的毅力,其本身现已构成国家行政活动的一部分,从性质上讲归于实行行政办理责任的行为;也就是说,其行为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本质属性,是可以诉诸法令、承受司法监督和检查的行政行为,具有可诉性。由此可知村(居)委会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历。

  当然,村(居)委会能构成可诉行为的主体,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,仅限于根据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景象,并非任何条件下都如此。比方受行政机关的托付作出行为,就不构成可诉行为的主体,呈现胶葛时是以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。对此,《行诉解说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已有规则:“当事人对乡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托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,以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。”就现在的行政实践来看,有权行政机关常常会将本身的职权依法托付给村(居)委会行使。例如《武汉市最低日子保证施行办法》:“街道办事处、城镇人民政府是审阅最低日子保证请求的责任主体”,“居(村)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、城镇人民政府托付,可以展开最低日子保证请求的受理、入户查询、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、发布等日常办理、服务作业。”这样,假如当事人对受托付的居(村)民委员会的行为(比如回绝受理最低日子保证请求)不服,提起诉讼,那么当以托付的街道办事处或城镇人民政府为被告。

  二、村(居)委会施行无授权、无托付的行为应视情供认被告

  在实践中,村(居)委会行使职权,有时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行政机关也没有根据法定程序予以托付,仅仅采取了指令、暗示等方法。那么村(居)委会实行相关责任后,若发作诉讼,怎么供认被告呢?现行的法令、司法解说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则,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必定的困惑。笔者主张从如下两方面予以供认:

  1.村(居)委会的行为以行政机关作被告

  分两种景象:一是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,尽管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也没有行政机关的书面托付,但假如确有依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经过举行动员会、专题会、安置会等方式对该行为作出过清晰的指令,且有会议纪要或其他方式记载的,则应视为行政机关的托付行为;若当事人对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,可将相关行政机关作为被告。二是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,既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也没有行政机关经过会议等方式所作的指令或抉择,更没有书面托付,但有其他满足的依据证明该行为归于行政机关的托付行为,则应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;在此景象下,若当事人对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,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。

  2.村(居)委会的行为以其主体本身作被告

  分两种景象:榜首,假如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,既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托付与认可,行政机关一起否定参加施行,而村(居)委会供认自己所为,那么一旦引发诉讼,应以村(居)委会作为被告。《行诉解说》第二十条规则:“法令、法规或许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安排、派出安排或许其他安排,超出法定授权规模施行行政行为,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,应当以施行该行为的安排或许安排为被告。”这表明,村(居)委会在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没有行政机关托付的情况下所施行的行为,是超出法定授权规模的行政行为,其所发生的法令成果,应由村(居)委会自己承当。第二,假如村(居)委会作出的行为,既没有法令、法规、规章的授权,又没有行政机关的托付,也无其他依据证明该行为出自行政机关的意思表明,则此行为应视为村(居)委会作出的“现实行为”。现实行为,或称现实活动,是指以某种现实成果而不是以法令成果为意图的一切行政办法。假如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此类现实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,则应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。

  作者:曹奕阳,武汉大学法学院

  原标题:村(居)委会之行政诉讼被告资历剖析

  来历:《人民法院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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